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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寨:赡养父母竟附加条件!

[日期:2013-06-30]作者:安徽老龄网

    平常不赡养老母的三被告在法庭上居然振振有辞:“要俺养母可以,但得给俺几块菜地”、“也要给俺一间房屋,不然俺不养”……赡养老母竟附条件,真是咄咄怪事!618日,金寨县法院通过苦口婆心地释法析理,终使三被告无条件养母,每人每月给付200元。
    年近八旬的吕老太家住金寨县南溪镇南湾村,与丈夫共育四个儿子,因无女儿,又将自己娘家弟弟刚出生的女儿收养。其夫妇含辛茹苦地将五个孩子抚养成人,随着四个儿子先后娶妻成家析产,“老俩口”跟小儿子夫妇在一起生活;后养女也出嫁到邻村。2010年老伴离世,2011年小儿子因病丧命,吕老太与小儿媳一家生活艰难起来。吕老太虽然享受低保,每月有一百多元的收入,养女也时常探望并馈赠些食品,但毕竟人老了,时常患病治疗,生活难以为继。吕老太找健在的三个儿子索要生活费,可是他们总认为父母能干时都帮小弟夫妇,其财产和田地山场都被小弟夫妇占有,现在让他们给钱养母就吃亏了,因而拒不理睬。无奈,老人只得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。
    法庭审理认为: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;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《刑法》规定,对年老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义务的人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,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。父母给予子女生命,又将子女养大成人,子女应当以感恩之心将父母养老送终。这是天经地义的事,不得附加任何条件。本案原告吕老太年迈体衰,需要子女赡养;小儿媳本无赡养义务,但其愿意照料婆母,应予肯定;出嫁养女负有赡养义务,其时常探望安慰养母,馈以食品,养母不起诉她,是其对权利的处分,应予尊重;三被告均有能力赡养老母,却附加各种条件,既不合法又悖情迕理。要菜地问题,属于土地承包问题,由基层组织调济;要房屋问题,属于继承问题,被继承人健在,不发生继承问题。希望三被告对老母要多一些理解和宽容,以感恩之心给以物质赡养、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,使之晚年能够幸福的度过……法庭全面释法,透彻析理,晓以人间亲情,三被告低眉心折,纷纷同意老母的诉请,每人每月给现金200元;一旦老母生大病,另均摊医疗费。